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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科发政字[2001]146号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各设区市科委: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省级民营科技园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我省民营科技园快速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级民营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7月4日印发共印60份

        附:江西省省级民营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营科技园建设,充分发挥民营科技园在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和培育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规范省级民营科技园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科技园是指当地政府按照科技规划和城市规划,选择科技资源较集中、基础设施较好的一定区域,将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优势综合集成,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群体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集中快速发展的科技型经济开发示范区。它应成为当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先行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示范区、科技成果走向市场的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型社区。

            第三条 民营科技园区内民营科技企业可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民营科技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归口管理,负责组织省级民营科技园的认定和考评等工作。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民营科技园发展,并负责省级民营科技园的组织申报、审核及工作指导与管理。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推动园区内企业科技进步,并承办有关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民营科技园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当地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须经县(区、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民营科技园在县(区、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配合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申报、评估与授牌程序

            第六条 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各地在建的民营科技园,可以申报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园。省级民营科技园,一般应有作为设区市场民营科技园的基础,择优升级。

            第七条 省级民营科技园必须由县(区、市)政府提出申请。申报省级民营科技园应认真填写《省级民营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经所在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根据《省级民营科技园评估指标》(详见附件3)对提出申请的民营科技园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民营科技园,经省科技厅审批核准,授予“省级民营科技园”标牌。

            第九条 各级科技计划对省级民营科技园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省级民营科技园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省级民营科技园应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科技园发展情况和统计报表报送省科技,抄报所在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民营科技园实行动态评估制度。除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外,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依据《省级民营科技园评估指标》,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评估意见,省科技厅对成效显着的省级民营科技园予以表彰奖励;对发展不良、管理不善的省级民营科技园,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取消其省级民营科技园资格。

                第4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批准的省级民营科技园,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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